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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景山小学章程(修订版)
序 言
瓯海区景山小学是瓯海区教育局下属的公办城市小学,创建于1945年,2021年完成第三轮校园改扩建,占地面积37.25亩,建筑面积28646平方米,是一所高标准、智能化、花园式的学校。学校曾获得全国雏鹰红旗大队、浙江省现代化学校、省清廉示范校、省健康促进校(银牌)、市第二批未来教育先行校、市尊师重教先进集体、市儿童友好学校、市项目化学习示范校、市“数字驱动”示范校、市人工智能教育示范校、温州市文明学校、温州市红领巾示范学校、温州市价值观教育基地校等荣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温州市瓯海区景山小学”,英文表述为“WENZHOU CITY OUHAI JINGSHAN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景小路2号,邮政编码为325006;官方网址为,注册域名为。学校微信公众号为“温州市瓯海区景山小学”。
第三条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景山街道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36个班级,原则上每班不超过45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教育哲学:多彩教育
儿童观:每一朵山花都烂漫
办学理念:人人有才 个个出彩
生命是多彩的、烂漫的,要真正做到以生为本、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学校应以“多彩教育”理念为引领,开发学生潜能,让每个孩子认识自己的长处,并且能得到充分的施展,让每一个生命个体焕发独特的光彩。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创一所“多彩德育、多彩课堂、多彩教师、多彩课程、多彩管理、多彩评价、多彩家长”的品质学校。
第七条 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文举止、端品行,善学习、乐探究,爱家乡、有梦想”的具有良好习惯、鲜明个性、家国情怀和创新精神的活力儿童。
教师发展目标:“有思想、敢创新、负责任、有教养”的多彩教师。
第八条 文化精神
校 训:源于实 勤于行
校 风: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
教 风:抱朴含真、乐育躬行
学 风:博学笃志、切问近思
第九条 学校有校训、校标、校旗、校歌、吉祥物、校报(《山花》2009年 9月创刊)。校标设计命名“每一朵山花都烂漫”,里面以J、S、朝阳、山花为设计元素,图案被精心勾画成既像一只积极向上、振羽翱翔、追求光明、追求理想的飞鸟,又似一朵浸润着知识和关爱的甘霖而生机勃勃的山花。外圈上方刻有学校的英文校名,下方的“1945”是学校创办时间。整个标志主色调为绿色,寓意生机盎然的景小学子。
吉祥物为山花宝宝。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规范设立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学校党组织设党组织书记1名,委员若干。
第十二条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具体研究落实事关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学生德育,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党建带团建队建、统战工作、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与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突出学校党组织领导地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指导学校完成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
(二)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党组织书记作为学校领导班子“班长”,要履行好学校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学校党组织重要活动,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学校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支持校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第十三条中小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向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报告有关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事项等。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学科研处、学生工作处、信息技术处和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每两周进行一次例会,部署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协商和审议学校重大问题,并进行决策。
教学科研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课程、科研、招生、考试、教师专业发展等工作。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德育、艺体卫科、心理健康、家庭教育、安全、校园文化、少先队等方面工作。
后勤保障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维修、食堂等工作。
信息技术处具体负责学校校园网建设、信息技术及培训等工作。
安全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等工作。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课程指导委员会,做好选修课程的审核与质量的监控,学生课程的选择与指导,做好课程的整合等方面工作;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工作特别是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规定必须保密的信息以外,都应公开。公开的主要事项有:
(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规划、重大决策、实行方案等。
(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使用、业务考核、教师职务评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相关政策、指标、审批程序、结果等。
(三)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四)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基建招标情况;
(五)学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六)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优秀学生评选、学生干部选用、特困生补助等相关政策、条件、指标、结果等。
(七)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住房、通信工具使用、国内考察、招待费等。
(八)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项目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项目组长负责组织学校重点项目的计划制订、项目实施,牵头完成项目的成果化展示与评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参与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以“行为规范达标班级”评比为抓手,促进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严格执行升降旗制度,推进爱国主义教育。进一步细化德育工作年段目标,构建系列化的德育工作机制,实现德育工作课程化、序列化。
积极组织使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与校内教育相结合,提升拓展性课程文化,以实践活动课程文化丰富学生生活和提升学生的创造力。
第二十四条 班主任作为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班级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班级教育的切入点,并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逐渐形成自己班的独立风格。要努力营造班级育人环境,使班集体逐渐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及公认的行为准则,推进班级文化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和校本课程二级管理体制,科学合理设置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加强拓展性课程建设,形成学校特色的“万花筒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 每周开设特长课程,普及型特长课程做到每个孩子选择一门课程(项目)进行学习,鼓励有一定特长的孩子参加提高型特长课程的学习,加强特长课程建设,不断提高特长课程的学习质量,为学生搭建了张扬个性,培养特长的舞台。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开齐开足所有学科和规定课时,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精神指导管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期末教学质量监测根据教研院安排组织,每科成绩的最终评定要注重过程和结果相结合。低年级段提倡“模块游考”方式,淡化书面检测,注重实践、操作、口头表达等方式,寓学于乐。学校实施“六小家”评价制度,关注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成长。学校不把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充分发挥监测数据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研究影响教育质量的相关因素,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解决。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基础、广博的知识、良好的习惯、较强的学力、鲜明的特长。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学校坚持“科研、教研”的两条腿走路策略,开拓进取、积极实践,发挥教育科研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教育科研的实效性。
教学科研处建立校本培训制度。不断鼓励教师提高理论水平、知识水平、教学水平。提倡教师积极参加本科、研究生等高层次学历学习。
严格落实各科教学常规,指导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教科研成果,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科学的教学理论,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使用的教材,须经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编制适合学情的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先做、全批和讲评。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大课间、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行一次体育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全面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测试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促进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率逐年提高。
学校建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实施禁烟,打造无烟校园。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开展大手拉小手的“一对一”结对活动、团队辅导课、心理健康活动周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全面关注学生身心健康,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小学生的心理辅导主要以疏导为主。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艺术教育、科技教育、劳动教育的教学要求。通过校园环境、基础性课程、普及型特长课、特色活动等,培养学生的艺术审美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劳动创造能力。
学校每年举办读书节、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数学节、英语节等,开展学军、学农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大力推进智慧校园建设,开展信息技术素养提升的培训研究,指导教师开展翻转课程、智慧教室、创客等项目的整合研究,实现校园环境宣传数字化,教师办公网络化,管理服务信息化。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研小分队”,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招收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辖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编班按照男女均衡的原则随机摇号产生,阳光分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在学校用中餐的原则办好食堂,中餐食谱每周公布,做到荤素搭配合理,营养平衡,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职工按照聘用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学校鼓励教师各层次骨干教师的评比,创造条件为名师(名班主任、名校长)建立工作室,扩大影响力,充分发挥其辐射作用。
对新入职的新教师,学校为其选配优秀教师为其指导师,帮助新教师尽快熟悉工作岗位,提升教学、管理等方面能力。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学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履行职责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评优评先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佰伍拾柒万玖仟叁佰元。学校经费由区级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图书馆、实验室、劳动教室、计算机房、音美专用教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瓯海区财政局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除代收食堂伙食费外,无其他收费。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聘请专业司法人员为学校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教育,聘请法律顾问,推进依法治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在上级文明办指导下,办好城市少年宫,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景山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做好互联网+义务教育和教共体工作,促进联盟成员校的协同发展。积极参加第三教育联盟活动,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创造条件开展结对活动,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提交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提交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温州市瓯海区景山小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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