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区教育城域网管理制度》
第四章 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第十六条】凡建成“校园网”的中小学(含幼儿园)都要建设学校网站,网站发布前必须填写《瓯海区教育网站审批(备案)登记表》交信息技术部,并经信息技术部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
【第十七条】通过瓯海区各级教育网站对外发布网络信息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 信息源单位对拟发布的网络信息必须进行认真检查,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 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宣扬封建迷信;
(6) 散布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 各级教育网站发布的各类信息是转载自其他媒体的,必须注明出处。
【第二十二条】所有发布的网络信息,其发布时间、IP地址、发布人员等网络记录必须保存90天以上,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