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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单位)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职员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请假制度 我区在编在职的教职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其他事假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急病可事后补办);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严格请假、续假、销假制度。 二、请假手续、期限及待遇 (一) 病假 1、教职员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请假在一周以内的,须持镇(街道)中心卫生院以上医院证明,一周以上须持区级人民医院以上有效医疗证明,并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 163号、国发〔1981〕52号文件执行(见附表1)。 2、已经批准请假的教职员工,在病假期间,应安排好就诊和休息,以利早日恢复健康,凡发现利用病假外出经商、到外单位工作、医疗证明弄虚作假者,所在学校(单位)应予批评教育,动员其回校,并由所在学校(单位)或镇(街道)中心学校根据其校规校纪予以处理。对拒不回学校(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具体见附表2,下同。) (二) 事假 1、教职员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享受事假待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等文件执行(见附表3)。 2、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旷工论处。
(三) 因私出国、出境事假 1、请假手续 教职员工因私事要求短期出国、出境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享受因私出国事假待遇。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出境或不以教师身份审批,而通过其他途径出国、出境的,均按旷工论处。 2、因私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及待遇 (1) 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 (2) 出国的,不得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提出书面的续假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3)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4) 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 因私出国、出境工资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人薪〔1992〕 74号、浙人薪〔1994〕67号、(83)侨政会字007号文件执行(见附表3)。 (四) 探亲假 1、探亲假条件为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员工,其父母或配偶不住在本市各县(市、区)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除寒暑假外)团聚的。 2、教职员工的探亲假,根据教育工作的特点,一般应安排在暑、寒假。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学期中途请假探亲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批准后,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未经批准而擅自外出探亲的,不得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旷工论处。 3、教职员工探亲假期及待遇 (1) 教职员工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2) 未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不超过45天。 (3) 已婚教职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 (4) 探亲假待遇按国发(1981)36号、劳人险(1983)16号、劳人险(1983)71号、劳人险(1984)13号、(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执行(见附表4)。 4、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探亲假、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及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 (1)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探亲假 ①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国内的配偶如系我区教职员工(下同)需出国探亲的,根据浙教外字〔1988〕87号文件精神,可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②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出国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前3个月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予以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应视作自动离职处理。(见附表5) ③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2)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期及假期待遇参照因私出国出境事假的规定。 (3) 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 ①华侨在国内的眷属、台胞台属如系我区教职员工,需出境探亲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报区教育局审批。 ②侨眷(台属)出境探亲假期 探望配偶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假期不超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假期不超过一个月。 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4年以上(含4年)一次,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2年一次的,给假45天;1年一次的,给假20天。 已婚人员探父母的, 每4年以上(含4年)一次, 假期不超过40天。 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另给;境内路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自理。 ③侨眷(台属)出境探亲的其他待遇按〔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83)侨政政字第214号文件精神执行(见附表4)。 (4) 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配偶及侨眷(台属)未经批准而擅自出国(出境)探亲的,不得享受出国探亲待遇,并按旷工论处。对未经批准出国探亲、因私出国的教职员工,出国后取得国外定居手续的,一律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 婚假、丧假 1、教职员工因本人或子女结婚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教职员工因料理丧事需要请假的,由所在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2、假期及待遇 (1)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教职员工本人或子女符合法定年龄结婚时,可给予3天假期。教职员工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结婚时,可以增加婚假12天,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2)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件规定,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时,可给予3天假期。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及岳父母或公婆去逝时,需要教职员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另给予路程假。 (3) 在批准的婚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自理。 (六) 生育假 1、女教职员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请假的,由本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审批。 2、女教职员工正常分娩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胞胎另增假期15天。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有条件的单位(学校),女教职员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后,可给予6个月至1年的哺乳假(含产假),对哺乳假的审批要严格掌握。 3、生育假假期待遇按温市人〔2003〕128号、浙政〔1988〕31号、1988年国务院第9号令、《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文件执行(见附表6)。 (七) 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 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单位)应鼓励其教职员工参加学习培训,但要严格外出学习培训请示请假制度,稳定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 1、教职员工参加上级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教研交流等活动,事先应向学校(单位)领导请示,并协助学校(单位)安排好有关教育教学工作。 2、教职员工因学历提高进修参加规定的短期学习需请假的,应事先向学校(单位)书面申请,由学校(单位)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学习,按旷工论处。 3、教职员工不得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如确有特殊需要,由教职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学校)、中心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而擅自脱产到高等院校进修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病假、事假审批权限 1、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正职领导干部请假(病假、事假或公出等,下同),均须报区教育局局长审批。镇(街道)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正职领导干部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并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的,由区教育局分管政工的副局长审批。 2、直属学校(单位)的其他干部和教职员工请事假1个月(含1个月)以内、请病假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学校(单位)校长(负责人)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报区教育局政工科科长审批。 3、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及其中小学(幼儿园)其他干部和教职员工请事假3天(含3天)以内、请病假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其所在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审批,报中心学校备案;请事假3天以上至1个月(含1个月)以内、请病假一周以上至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备案;请事假1个月以上、请病假2个月以上的均报区教育局政工科科长审批。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请假制度,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 1、各镇(街道)中心学校、直属单位(学校)、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举的原则,认真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单位(学校)实际,健全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2、对请假期满后,未及时向批假部门销假者,应予以通报批评。对无组织、无纪律、擅自离开工作单位(或超过假期期限不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者,除经济上按规定办理外、在行政上给予政纪处分,并与年度(学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相挂钩。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各单位(学校)应及时上报作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3、各单位(学校)要认真做好教职员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规范审批,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对于因把关、执行不严或隐瞒事实不报,严重影响单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学校)和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给予严肃的批评和处理。
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
1、病假待遇表 2、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处理办法 3、事假待遇表 4、探亲假待遇表 5、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待遇表 6、生育待遇表 7、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审批表 8、瓯海区教职员工请假期满销假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表1 病 假 待 遇 表 (1)、病假时间在二个月以内的,病假基本工资(固定部分)100% ,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扣发,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2)、病假时间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教师工龄不满十年的,病假基本工资(固定部分)90%;教师工龄满十年的,病假基本工资(固定部分)100%;以上两项病假活工资均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80% ,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扣发,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3)、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教师工龄不满十年的,病假基本工资(固定部分)70%;教师工龄满十年的,病假基本工资(固定部分)80%;以上两项病假活工资均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70% ,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扣发,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附表2 旷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处理办法 (1)、 旷 工3天以内的,扣发旷工天数的工资总额(月工资应发数÷21×旷工天数) ; (2)、 旷 工7天以内的,扣发下月全部工资总额,并予以通报批评;旷 工7—15天的,扣发下月全部工资总额,并予以警告处分;旷 工16—30天(全年累计30天)的,扣发下月全部工资总额,并予以严重警告处分;旷 工一个月的,停发工资,并予以记过处分;二个月的,停发工资,并予以记大过处分,调离或予以辞退或自动离职;三个月的,停发工资,作自动离职处理;期间,单位(学校)不能为其提供各类证明、担保手续。期间,单位(学校)不能为其提供各类证明、担保手续。
附表3 事 假 待 遇 表 (1)、因私出国事假半个月至一个月(含)的,发基本工资70%;一个月至二个月(含)的,发基本工资60% ;二个月至三个月(含)的,发基本工资50% ;以上三项工改保留部分照发,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作为扣发基数;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超过三个月(含)停发工资津贴及其它停发。
事假
(1)、事假累计30天以下(含)30天的,发50%日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作为扣发基数;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按事假天数扣发(每月以21个工作日计)。
(2)、累计30天以上停发基本工资,津贴及其它停发。 注: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21
附表4 探 亲 假 待 遇 表 (1)、职工国内探亲,已婚的探父母4年1次,假期20天;探配偶1年1次,30天;
(2)、未婚的探父母1年1次,假期20天;2年1次的,假期45天 ;
(3)、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已婚的探配偶4年1次,假期6个月;1年1次的,假期30天 ;探父母4年1次的,假期40天 ;
(4)、未婚探父母,4年1次的,假期4个月;3年1次的,假期70天;2年1次的,假期45天;1年1次的,假期20天;
(5)、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出境探亲兄弟姐妹,4年1次的,假期40天;国内探亲兄弟姐妹,4年1次的,假期20天;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出境探亲的职工,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职工国内探亲规定办理,境外路费自理。
(7)、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在工作期间探亲的停发,寒暑假期间探亲的照发。 附表5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配偶探亲假待遇表 (1)、假期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计算工龄,除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外、其它津贴照发;
(2)、第四个月起,基本工资不发,计算工龄停薪留职 ; (3)、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不发,不算工龄,视作自动离职。
附表6 生 育 待 遇 表 1、产假:
(1)、3个月内流产的,假期20-30天;3—7个月流产的,假期50天;正常(含7个月以上早产)的,假期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15天;以上几项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职务岗位津贴、工改保留部分全额发给。 2、妊娠假:
妊娠七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的,须经区级以上医院医疗证明,经本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可请假 休息,发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哺乳假: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给予假期;假期6个月的,基本工资发8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该项与妊娠假的,工改保留部分全额发给;职务岗位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比例发给;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2)、假期为1年的(含产假),工资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职工岗位津贴停发;除煤气补贴50元继续发给外,误餐补贴、考勤考绩奖、目标管理奖停发。
4、护理假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享受5-7天的;(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注: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每年不低于100元,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2、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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